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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法硕考研:民法学案例分析(5)

时间:2021-03-03 来源:学府考研网

法学一直是考研的热门专业之一,不仅竞争激烈,复习难度也大,民法、刑法、法理、宪法、法制史五门科目知识点繁杂且不容易记忆。为了帮助各位同学能更好的进行复习,学府考研小编整理了“2022法硕考研:民法学案例分析(5)”的相关内容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案例

监护人的顺序

1995年,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,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。1998年,刘某患上精神病,并久治无效,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。1999年5月,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,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,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与周某离婚。

[问题]

1.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? 2.小刘提起的诉讼,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?

案例解析:

1. 我国<民法通则>第17条规定: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,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:

(1)配偶;

(2)父母;

(3)成年子女;

(4)其他近亲属;

(5)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。

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,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,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,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。本案中,周某是刘某的配偶,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,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,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,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。此外,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,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。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,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。

2.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,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,任何人不得干涉。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,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,法院也不应受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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